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首批打击“反对执法犯
作者:bet356体育官方网站 发布时间:2025-11-15 11:12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0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处理拒不执行判决和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意见》,自今年9月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湖北省人民政府。检察院会同湖北省公安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破除拒绝执行刑事定罪判决的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定罪判决的行为。 为继续加强对拒不执行犯罪的宣传,强化“生效判决必须履行”的社会共识,现将湖北法院近年来移送、完结的判决、裁定典型拒不执行案件7起予以公布。这些案例共同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混淆企业人格、冒用他人身份登记支付账户、协助义务人拒绝协助执行、公司实际控制人转让关联公司等常见恶意逃避执行案件,彰显合法权威,维护合法权益。 案件基本事实 2020年至2022年,被执行人施某因多次经济纠纷被沉某、叶某等人告上法庭。相关案件已判决或合并审结,决定SHI公司必须履行付款义务,货值58万元以上。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通过落实查控制度进行多次询问,发现石某仅存在违法行为。adic 的存款和一辆汽车在他的名下,并且没有其他足以执行的资产。在执行过程中,施某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拒绝透露财产状况。经法院调查核实,施某将2022年8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在武汉某餐饮管理公司的工资收入20839.08元转至其母亲曹某的银行账户用于个人消费。同时,还发现施某多次光顾酒吧等场所高消费,明显违反限制消费令。 因石某隐匿、转移资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8日依法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拘留期满后,石某仍拒绝履行义务,故法院将犯罪文书移送社会调查处理。 2024年1月,检察院指控施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决定。 案件审理过程中,施某亲属代其执行死刑238903.59元,5起执行案件全部结案。此外,还与2起执行案件申请人达成1份长期绩效和解协议,预付款17800元。 2024年2月2日,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施某虽已履行了上述义务,但仍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决定罪。考虑到其亲属已代其履行了部分义务,本人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依法可以受到无条件待遇。根据事实、情况和情况鉴于犯罪事实,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石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常识 被执行人故意负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仍以改变工资收入、违反限制消费令等方式逃避执行,性质恶劣,应依法严惩。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利用微信流向、收入记录等线索,精准判定被执行人真实履约能力,有效解决了执行中“表面无财产,实则高消费”的困境,为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参考。 在刑事审判中,法院实行从重结合的刑事政策,根据案情,依法适用缓刑。被执行人随后的表现、犯罪人的态度、接受处罚等情况,充分展现了“打压应受处罚、主动表现才是正道”的司法刑罚理念。 案件基本事实 2022年12月9日,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对程某、陈某合同纠纷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判决后15日内,程某须向陈某支付人民币20万元。因被执行人程某未履行生效判决规定的义务,申请人陈某向黄石港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黄石港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执行,经初步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为ion名下没有房产。 2023年3月,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向执行法官提交财产说明,称被执行人程某与妻子吴某原本有共同财产,但没有房产,可能存在财产转移,故向法院申请核实。执行法院调取被执行人婚姻信息后查明,被执行人程某与妻子吴某已于1月16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经对被执行人前夫吴某名下财产查明,2023年2月7日,被执行人程某将产权转移至生效判决书2号楼2803室房屋。 2023年8月,执行法院移送程某涉嫌公关罪的线索和材料。组织执法人员赶赴案发地,并请案发地依法处理。经调查核实,区检察院提出行政建议,并将案件移送区公安局侦查。 2024年3月20日,程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决定,被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9月24日,程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决定一案在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尚未到案外的吴某(程某前夫)主动到法院请求法院协调,并履行了《诉讼请求》中规定的付款义务。郑代调解协议。 2024年9月5日,陈某某向黄石港区人民法院申请完成其与程某某合同纠纷案的执行。 2024年9月29日,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依法审理了本案,认定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决定罪。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常识 本案执行人程某能够履行,并试图通过假离婚的方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从而无法作出有效判决。情节严重,构成拒绝行使判断、自由裁量罪。 执行法院积极约请检察院办理涉嫌抗拒执行案件,加强沟通配合会同检察院、公安部门形成制止拒不执行案件的合力,促使案外人主动履行义务,推动案件执行完毕,保护被执行人合法有效权益。 案件基本事实 在黄某与襄阳市某混凝土公司、襄阳A公司物资公司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以民事方式出具函件,确认债务人黄某对襄阳市A公司的债务人黄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连带责任。调解书发出后,两家公司未按约定履行,黄某于202年8月18日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0。 因被执行人襄阳某建材公司提出索赔,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下达(2021)E0606号执行字某某(同时为襄阳B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应债务人民币1,102,419.25元,要求襄阳B建材公司及王某某履行相应债务人民币1,102,419.25元。 1,102,419.25 致被执行人,襄阳某建筑公司,致申请执行人,黄某,收到文件后 日内,不应向被执行人付款。 2022年7月26日,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电话联系王某询问履行情况。王某承认接受上述裁定,并表示同意,未提出异议。 襄阳B建材公司、王某某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拒绝履行法院执行期间,尽管有59.3万元的利润,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导致判决、决定不予履行,其行为涉嫌构成拒绝执行罪。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已于2023年8月17日就此案向樊城区公安局作出批示。 樊城区公安局立案并电话通知王某后,王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确认,并按照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将其应得的1102419.25元划入樊城区人民法院账户。申请人黄某收到案款后,向法院发出结案申请,案件遂结。 樊城区人民检察院9月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12月4日,被告人经公安传唤并如实证实后主动投案,可从轻处罚。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如果您积极履行各项协助义务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025年4月22日,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决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常识 本案约定义务人收到法院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未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向法院清偿被执行人到期债务,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法院将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启动刑事侦查程序g对孩子,形成了有效的威慑。案件侦查过程中,救助义务人按照救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并获得从轻处罚,取得了较大的法律和社会影响。 案件基本事实 2016年1月,聂某某等人与宜昌市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发生三起民间借贷纠纷。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分别在文件和民事判决书中认定,聂某某对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1900万元以上承担连带责任。聂某某未履行付款义务。 2016年7月至11月,宜昌市某小额贷款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尽管法院采取了变卖资产、冻结股权、扣押车辆等强制执行措施,但三起案件均未达成和解,并且本次强制执行被终止。 经查,2015年8月起,聂某以其子聂东名义注册湖北公司,实际控制该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并通过挪用他人持有的股权、财务及个人账户等方式隐匿资金。 2019年至2020年,聂某以聂东名义又注册了两家公司,将湖北某公司1000万元的房屋销售收入转移到新注册的公司,并用作新公司的设备首付。他还将11处房产登记在聂东名下,并登记了该人的若干相关财产,用于清偿其他债务,并拒绝履行生效文件规定的义务。 2021年10月,法院将聂某某拒不行使判断、自由裁量权的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聂某某、聂东某被经公安机关通报后,他们对侦查起诉阶段涉嫌的事实供认不讳。 2022年3月,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查起诉阶段,聂某、聂东父子通过公诉协调与债权人达成和解。聂东追回了650万元设备预付款,以清偿债务,并取得了执行申请人宜昌市某小额贷款公司的谅解。  2022年5月,法院因拒不执行判决、决定,判处聂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期两年;聂东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常识 本案中,聂某某父子通过控股公司等变相方式代表他人转让财产。混账、转移资金等,导致长期无法做出有效判断。情节严重,构成拒绝行使判断、自由裁量罪。这种操纵关联公司、隐匿资产逃避执行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债权人和司法机关的权益。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机关不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为债务和解及部分清偿提供便利,同时兼顾法律处罚和权利救济。这不仅表明了他们打击拒不执行犯罪的决心,也为解决执行纠纷、维护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案件基本事实 2018年至2020年,原告某建筑公司,被告某地A房产ATE公司因某建设工程工程款结算发生一系列纠纷。你们案件需要调解或仲裁,被告房地产公司必须向原告建筑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和液体损害赔偿金。 由于被告房地产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件规定的全部义务,原告建筑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价总额1105万元。目前,本案申请执行人已依法变更为刘某某。 2024年12月,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交叉执行制度,指定安陆市人民法院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向房地产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国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谢某某为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法官查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某被执行房地产公司向实际控制人妻子谢某某、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陈某、公司财务人员等人员进行多笔银行转账,合计转账金额超过4000万元。在此期间,谢某某的妻子经常购买大额金融保险产品。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谢某解释法律,但谢某仍拒不悔罪,并否认其安排被执行人房地产公司将财产转让给指定关联人逃避执行的事实。 2025年6月,安陆市人民法院移送了习近平的相关证据。鄂某某涉嫌拒不履行判决、决定,向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5年7月,谢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为逃避刑事处罚,于同年7月23日主动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调整双方协商,并于当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随后,谢某按照协议在一周内履行了法律义务支付1105万元,案件结案。因X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全部义务,且申请人刘某某也对被执行人及谢某某表示理解。最终,安陆市公安局对谢某某涉嫌拒不作出判决决定的案件作出撤销。 常识 本案被执行人,湖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有能力履行。实际控制人谢某某为使被执行人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通过指示公司向关联方转让资产,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支付义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涉嫌拒付判决书、决定罪。 法院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谢某的犯罪提示,立案侦查程序,取得了较强的效果,促使谢某及时悔罪,并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各项义务,有效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本案又是一起涉及民生、工资的案件。建设项目领域的农民工。 1105万元落实目标已全面落实,有效防范地方建设项目领域系统性纠纷风险。 案件基本事实 2017年11月,原告郑某与被告张某签订了kconstruction的工程合同,郑某安排工人进行施工。 2018年5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张某仍有部分劳务工程费未支付。原告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支付工程建设费。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张某向原告郑某支付工程建设费及利息23.74万余元。 判决后,张某仍未履行付款义务,郑某向团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ent.执行过程中,张某拒不配合执行,法院综合考虑,对张某拘留十五日。执行法院在后续调查中发现,张某在其微信账号多次被人事法院冻结时,为了逃避执行,利用其儿子的身份信息,用手机号码注册了微信账号,向他人解决资金。他使用的微信账号有大量资金。张某明知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有合法收入,但仍隐瞒收入和支出,多年来拒绝履行法院判决。 团风县人民法院将张某涉嫌拒不履行判决、决定的相关证据移送团风县公安局,并于2024年1月8日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立案后,Zh因拒不执法遭到严厉打击,昂某被迫缴纳10万元罚款。他与申请执行人郑某就剩余债务达成执行和解,并向公安机关自首。案情处理后,张某道歉并接受处罚,表示将吸取教训,积极履行付款义务。 2025年3月,该县团风县提起公诉后,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以拒不履行判决、决定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常识 本案被执行人张某具有履行能力。他利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微信账号,进行大规模金融交易,目的是逃避法院强制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绝行使判断力或自由裁量权罪。法院将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启动侦查程序,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定罪处罚,有效惩治拒不服从、维护司法权威罪。同时,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有效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影响。 案件基本事实 申请执行人尹某华与被执行人马某明、徐某秀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生效判决确认,马某明、徐某秀支付了尹某华贷款本息共计1238万元。宣判后,两名被执行人均未履行职责因未履行支付义务,尹某华向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广水市人民法院经调查发现,第二被执行人没有足够的执行财产。但进一步查证发现,在清偿债务期间及判决发生后,马某、徐某为规避乌塘履约,进行了一系列有计划的资产转移和隐瞒行为:一是将大笔款项982万元转入其女儿、徐某的兄弟姐妹等亲属的银行账户;其次,他们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自己名下的一栋别墅和两套房子转让给亲属,但房产仍归被执行人马某、徐某所有。对照,该别墅是马某明母亲居住的地方;三、四辆车被倾倒无PE授权;第四,即使法院冻结了他的部分债权,他仍然通过非法手段非法收受被冻结资金170万元。 由于两名被执行人拒绝申报财产,违反法院限制消费令,转移财产的行为不胜枚举,法院此前依法对马某明、徐某秀采取了司法措施,但收效甚微。因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申请执行人尹某华向广水市公安局投诉,要求追究马某明、徐某秀刑事责任。广水市公安局立案未果后,尹某华于2023年8月依法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广水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明、徐某某秀有能力行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但拒绝执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抹除罪。 刑罚:马某明因拒不执行判决、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徐某秀因拒不执行判决、决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通过后,马某明、徐某秀再次以“再玩”的方式试图逃避服刑。公安机关立即开展网上追逃,最终将二人抓获并送监执行。 常见的意义 抗拒判决和刑事处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司法机关和执行申请人共同参与,需要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程序的有效衔接。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在民防受到干扰、公诉失败后,成功启动自诉程序,实现了公权力的额外救济。作为最后保障,拒不执行罪自诉方式强化了法律文书威力的破坏和强制执行,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法律“包围圈”,切实保障司法权威和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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